越南財政部頒佈的第158/2026/TT-BTC號通知自2026年12月15日起生效,其中規定廢止第04/2021/TT-BTC號通知的全部內容。第04號通知原為第03/2021/NĐ-CP號法令的配套細則,具體規定機動車保險費用、保險責任限額以及機動車保險基金的相關事項。

被廢止的內容包括各類車輛的強制民事責任保險費率,例如兩輪摩托車為5.5萬至6萬越南盾,非營運6座以下汽車為43.7萬越南盾,非營運6至11座汽車為79.4萬越南盾。保險責任限額方面,原規定人身傷亡每人每起事故最高賠付1.5億越南盾;財產損失方面,摩托車每起5000萬越南盾,汽車和拖拉機每起1億越南盾。機動車保險基金的支出比例、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預算編制、決算和人道援助支付流程等規定也一併失效。

上述廢止並不意味著機動車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政策的終止。第08/2022/QH15號《保險經營法》第8條第2款a項明確規定,機動車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屬於法律強制實施的險種之一。因此,車主在參與交通時購買該保險的義務仍具法律效力,不因第04號通知被廢止而改變。

今後投保和理賠將需遵循替代性法律文件或各時期現行有效的規定。第158/2026/TT-BTC號通知的出臺使原有費率、限額和基金管理的具體指引退出適用,但強制投保義務本身由更高層級的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