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在會場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取消縣級後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徵購、徵用權限上。代表們認為,在緊急狀態、災害、疫情和國防安全情形下向鄉級授權確有必要,但跨鄉情形下的協調機制和權限邊界仍需寫清。

同塔省代表範文和表示,疫情、災害往往不限於一個鄉,應具體規定各鄉人民委員會主席之間的聯動配合機制,使分級授權統一、有效。他贊同不跨兩個鄉以上實施徵購、徵用的規定,即資產在哪個鄉,就由該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但認為決定權限與地方間配合機制須劃分明確。

林同省代表楊克邁指出,草案把鄉級主席的權限限定在上級尚未到達當地時的防災、防疫、救援情形,並限定可徵用的資產類型,這符合基層及時處置的要求。但他提到,災害可能同時發生在多個鄉,而各地資產和經費調劑能力差別很大,建議補充鄉級須立即向省級報告決定和動員情況的義務,並在需求超出轄區或處置能力時建立統一協調機制,明確經費支持、結算和返還的牽頭單位。他稱,這不會增加事前審批程序,而是加強決定後的監督,避免事後推諉。

義安省代表梁廷興認為,草案對鄉級授權已有較完整規定,也允許有權限者授權、分級給副職,以應對緊急必要情形。但他提出,為符合憲法關於限制人權、公民權須依法律規定的要求,應在法律中更明確規定徵購、徵用的有權主體,包括團級及以上單位指揮員、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邊防屯屯長,或授權國防部長直接決定或在管理範圍內分級授權。

芹苴市代表陶志義說,草案已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吸收關於鄉級主席權限的意見,但價值較大、涉及多個轄區或需立即決定的緊急情形,權限與配合責任仍須明確。他建議寫清省級或中央機關已到達當地但未能及時決定、而救援和防災防疫不能拖延時的處理機制,並規定所有者缺席、失蹤、死亡或管理人未確定時的通知和立卷責任,保障所有者或合法繼承人領取徵購款的權利。他提醒,寄送鄉級人民委員會決定並不等於已完成對資產所有人的通知義務。

討論結束前,財政部長吳文俊回應代表關於鄉級權限的意見,表示將認真、完整吸收國會代表意見,並與審查機關密切配合,使修訂後的法律符合實際條件並儘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