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正在就修订水路客运安全责任规定的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拟修改2014年第80号通知和2019年第39号通知,前者涉及内河客运、行李和包裹运输,后者规定船主、船员、驾驶人员的责任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起草机构表示,修订旨在细化客运经营企业和个人在维护技术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用工和按功能运营方面的责任。
草案要求客运经营者在船上易见位置公开张贴热线电话,包括经营单位、管理机构和搜救力量的联系方式,以及乘船规则、消防设备使用说明、救生工具和逃生路线图。对于固定航线客船,上述内容须以越南语和英语双语呈现。草案还鼓励船主通过显示屏、广播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方便老年人和残障乘客获取。
在船舶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投入客运的船舶满足安全技术、环境保护、运营条件、用途和活动区域等要求,并配齐法定安全设备,禁止将不保证安全的船舶投入运营。船主须在运营过程中主动、及时修复可能威胁安全的故障和缺陷,并按最低安全配员、船舶类型和实际运营需要安排船员和驾驶人员,相关人员须符合健康、专业资质和证书要求。
草案还拟明确船长的权限与责任。船长在认为船舶、气候、水文或环境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时,有权拒绝开航;决定不开航或无法继续航行时,须及时通知船主和乘客。客船船长负责组织安全保障措施,检查监督船员和乘客遵守安全规定,并主动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就地处理或向船主报告。
对于小型客船,草案拟规定驾驶人员在开航前除检查船舶和核对安全设备外,还须负责安排乘客和货物,确保船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驾驶人员发现安全风险时,有权决定暂停或不开航,并在行程变化时及时通知船主和乘客。起草机构称,这一规定针对小型客船的责任空白,落实直接驾驶者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最高安全责任的原则。
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公布生效时间。起草机构表示,修订在强化安全责任的同时,不会新增行政审批或经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