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修訂水路客運安全責任規定的草案徵求意見。草案擬修改2014年第80號通知和2019年第39號通知,前者涉及內河客運、行李和包裹運輸,後者規定船主、船員、駕駛人員的責任以及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起草機構表示,修訂旨在細化客運經營企業和個人在維護技術安全、保護環境、規範用工和按功能運營方面的責任。

草案要求客運經營者在船上易見位置公開張貼熱線電話,包括經營單位、管理機構和搜救力量的聯繫方式,以及乘船規則、消防設備使用說明、救生工具和逃生路線圖。對於固定航線客船,上述內容須以越南語和英語雙語呈現。草案還鼓勵船主通過顯示屏、廣播系統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遞信息,方便老年人和殘障乘客獲取。

在船舶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投入客運的船舶滿足安全技術、環境保護、運營條件、用途和活動區域等要求,並配齊法定安全設備,禁止將不保證安全的船舶投入運營。船主須在運營過程中主動、及時修復可能威脅安全的故障和缺陷,並按最低安全配員、船舶類型和實際運營需要安排船員和駕駛人員,相關人員須符合健康、專業資質和證書要求。

草案還擬明確船長的權限與責任。船長在認為船舶、氣候、水文或環境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時,有權拒絕開航;決定不開航或無法繼續航行時,須及時通知船主和乘客。客船船長負責組織安全保障措施,檢查監督船員和乘客遵守安全規定,並主動識別和評估潛在風險,就地處理或向船主報告。

對於小型客船,草案擬規定駕駛人員在開航前除檢查船舶和核對安全設備外,還須負責安排乘客和貨物,確保船舶處於穩定安全狀態。駕駛人員發現安全風險時,有權決定暫停或不開航,並在行程變化時及時通知船主和乘客。起草機構稱,這一規定針對小型客船的責任空白,落實直接駕駛者在其職責範圍內承擔最高安全責任的原則。

草案目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公佈生效時間。起草機構表示,修訂在強化安全責任的同時,不會新增行政審批或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