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399/2026/NĐ-CP号法令中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对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实施新的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该法令按四个区域划分标准,同时取代此前生效的第293/2025/NĐ-CP号法令。
按法令第3条第1款,第一区域月最低工资为570万越南盾、小时最低工资为2.74万越南盾;第二区域分别为508万越南盾和2.44万越南盾;第三区域为445万越南盾和2.14万越南盾;第四区域为404万越南盾和1.94万越南盾。各区域的具体地域名单由法令附录取列。
法令规定,区域划分以用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为准。若用人单位在多个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设有单位或分支机构,则各地单位、分支机构适用其所在区域的标准。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是双方协商并支付相应工资形式的最低依据;对按周、日、计件或承包方式领取工资的劳动者,折算成月或小时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对应最低标准。
法令要求用人单位核查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及相关规章中的约定并作出调整和补充,不得取消或削减劳动者加班、夜间工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工资待遇。适用对象包括依《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和个人等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