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399/2026/NĐ-CP號法令中規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對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動者實施新的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該法令按四個區域劃分標準,同時取代此前生效的第293/2025/NĐ-CP號法令。
按法令第3條第1款,第一區域月最低工資為570萬越南盾、小時最低工資為2.74萬越南盾;第二區域分別為508萬越南盾和2.44萬越南盾;第三區域為445萬越南盾和2.14萬越南盾;第四區域為404萬越南盾和1.94萬越南盾。各區域的具體地域名單由法令附錄取列。
法令規定,區域劃分以用人單位開展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為準。若用人單位在多個不同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設有單位或分支機構,則各地單位、分支機構適用其所在區域的標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是雙方協商並支付相應工資形式的最低依據;對按周、日、計件或承包方式領取工資的勞動者,折算成月或小時後的工資不得低於對應最低標準。
法令要求用人單位核查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協議及相關規章中的約定並作出調整和補充,不得取消或削減勞動者加班、夜間工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工資待遇。適用對象包括依《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以及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和個人等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