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训部在2026年11月5日的《教授、副教授职称任命、免职标准条件与程序通知》草案中提出,候选人若在提交材料截止日前五年内被有权机关认定违反学术诚信,将不得参加教授或副教授职称评审。草案同时规定,正在受到训诫及以上纪律处分、正被起诉为被告人或处于依法不得登记期间的人员,也不得参评。

草案把职称任命与岗位需求、培养单位的实际使用能力和核定数量上限挂钩。每个学科组的教授、副教授最大数量按三项指标计算:近三年平均在编博士讲师数、近三年平均科研与创新收入占比、近三年平均授予博士学位数,其中理工科组的系数为三分之二,其余学科组为三分之一。草案还规定,同一学科组内教授人数不得超过副教授总数的25%。

在专业能力方面,草案要求副教授候选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满三年,教授候选人须担任副教授或同等及以上职称满三年,合法休假时间不计入扣减。候选人须具备使用外语从事专业活动的能力,能用英语授课、陈述、交流和答辩并发表研究成果;第三、四、五类学科组的候选人可用俄语、法语、中文或德语替代英语,但仍须具备基本英语沟通能力。

草案将通知中的标准定为最低要求,允许高校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删减标准或自行增设替代成果条件。各培养单位须在附录框架内选择指标权重,总权重合计为100%,并制定评分表、最低分数和排名办法;内部规定及修改内容须至少提前30天公布,岗位要求、最低成果要求、评分方式和权重须在接收材料前公布,同一轮选拔中不得变更。

草案还要求培养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任务无关的排除条件,不得把满足最低要求折算为分数,不得以成果数量代替质量评价,也不得对候选人适用不利的追溯规定。任命后,培养单位须在任务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职责,每年跟踪结果并每三至五年综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用于调整任务、支持发展或考虑免职;未完成任务时,须说明原因并给予六至十二个月的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