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上午在国会大厦就《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进行全体会议讨论,会议由国会副主席阮氏清主持。多名代表赞成制定该法,认为保护这些工程即保护国家关键运行和民众安全。

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提出三项原则:国家安全保护须主动、严密、从早从远;分级须与责任并行,程序明确并有时限;协调须确定牵头机构和具体处理机制。她表示,一部好的法律不仅要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足够强的法律走廊,还应消除不必要的障碍,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

针对草案第35条,阮氏秋河指出该条只规定投资、运营和应对网络攻击、无人机阶段的协调,未涉及边境、海岛地区工程以及港口、机场、共用电信设施等军民两用工程——这些地方有公安、边防部队、海警、地方军事机关和基层政府等多支力量同时活动。她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此类工程由公安部保护力量牵头,会同边防部队、海警、地方军事机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协调保护、信息交换、情况处置和联合演练方案。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关注保护范围和权限的确定方式。草案第27条第1款规定保护区域和保护走廊依专门法律确定,专门法未规定时按评估委员会或评估机构对各类工程的建议确定。她同意保持灵活性,因为每项工程的风险、地形和居民条件不同,但第27条未说明评估结果如何用于选择保护边界,尤其是边界穿过合法既有住宅、生产用地或经营场所时。她建议补充原则:保护范围须基于具体风险评估、居民和土地使用现状;提出机构须说明所选边界的必要性,并考虑影响更小但仍满足安全要求的方案。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就第6条、第7条的确定和分类标准发言。草案按职能任务将安全工程和安全区分为a、b、c类,其他重要工程按性质和影响范围分为I、II、III类。起草机关解释称标准须依据职能、重要性和保护要求,不取决于工程空间。杨克梅认为“严重后果”“非常重要”等概念仍难以量化,第6条第4款还涵盖日常活动、学习、工作场所,容易导致保护范围过宽,建议在法中明确影响国家安全程度、关键活动中断可能性和特别保护要求等核心条件,由政府规定具体技术标准。

关于第21至26条工程列入和移出清单,杨克梅表示第21条已按工程类型划分政府总理、公安部长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第25条规定了移出清单的情形。起草报告认为列入清单不会给民众和企业增加投资手续,但第23条第2款仍授权政府规定档案,草案未明确跨部门、跨省工程的审定时限和协调机制。他建议在法中确定评估依据、协调责任、处理时限和功能或风险变化时复查清单的最低要求,并利用现有管理数据和档案,避免重复手续。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建议修改第6条和第7条,将核心标准法律化,避免清单确定依赖“重要”“影响大”等含义宽泛的表述。他认为法应规定分类标准和原则,如关键职能、涉及人数、依赖的行业和系统、可接受的最长中断时间、替代可能性、事故扩散程度、网络安全风险和环境后果,并可授权政府按行业规定技术门槛。他提到草案法令已为部分工程类别设定具体门槛,但仍应避免“其他工程”这一难以预测的概念;当清单带来土地使用限制、保护成本和遵守义务时,标准须足够清晰,让企业事先知道自己可能受到何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