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的数据领域行政处罚新规将于202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根据第363/2026/NĐ-CP号议定,个人违反数据相关规定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组织最高为2亿越南盾。这一上限并非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情节确定。
议定对多类行为设定了分档罚款。伪造、故意篡改、删除或损坏党政机关、国家机构及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数据库中的数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罚款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故意提供错误数据,或不按有权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数据的,适用同一档次。未经数据主体或数据所有者依法同意而收集、创建数据,或未制定数据收集流程、未在收集前评估和采取数据保护措施的,罚款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涉及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行为处罚更重。未经数据所有者或有权机关同意,擅自迁移、复制、转让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或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存储在越南境外系统或由外国组织、个人管理的平台,罚款3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故意收集、创建与原始数据不符或伪造的数据,以及超出已通知范围和目的收集数据,罚款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若涉及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造成敏感信息泄露、影响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安全,同样适用这一档次。
在数据访问权限管理方面,未按流程或未经有权层级批准分配数据访问、调取权限,未依法记录访问日志,或未定期检查权限分配和日志的,予以警告。向权限范围外对象授予访问权、使用他人账号或数字证书访问数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管理的账号访问数据,以及删除、修改、篡改访问日志的,罚款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故意越权访问、拒绝或阻碍有权国家机关合法访问数据、非法访问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或使用自动化工具、扫描工具非法侵入系统收集数据的,罚款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议定适用范围涵盖在越南直接参与或涉及数据活动的国内外机关、组织和个人。对经营户、家庭户和居民社区,罚款标准按个人档次执行,由代表人或户主负责执行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