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项修法草案,由国会副主席阮氏红主持。会议集中审议对学校、医院供餐活动的免税政策设计,多名代表就免税的计算口径和行政成本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芹苴市国会代表苏爱旺指出,现行草案按“所得”免税,对按营业额百分比纳税的企业并不适用,因为这类企业无法剥离合理成本来认定利润,税务机关也缺乏依据确定免税所得,容易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理解不一。她建议将《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第5a款改为对向教育机构、诊疗机构供餐的“营业额或折算营业额”免税。
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供学校、医院供餐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苏爱旺认为申请免税的成本、时间和手续可能超过免税额,经营者缺乏动力,降低学生和患者餐费的目标难以实现。她建议对按定额税缴纳的个体户和经营者,凭合法供餐合同直接在定期营业额定额中扣减,以减少行政手续。
海防市国会代表阮氏越娥赞同对学校、医院供餐免税,但主张明确核查、跟踪和评估政策效果的责任。她认为免税是从供给端支持,鼓励供应商投资提升能力与竞争,从而助降价格、改善餐食质量;不应要求免税额立即全部转化为每份餐降价,保留资源可用于设备、培训和加工条件改善。
阮氏越娥提出,免税税额和受益单位数量只反映支持规模,不足以判断政策效果,需建立机制确认优惠资源是否改善供应质量和使用者利益。她建议政府明确责任机构、指导文件出台进度以及财政、教育、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监督应基于行业管理、合同和现有数据,不新增降价或加量确认手续,并在政策实施3年后向国会报告,重点评估供应商投资、价格、质量、食品安全及学生和患者可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