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就《招标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国会代表集中就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机制、包价管控及问责提出意见。国会副主席阮鸿延主持当天的会议。

来自胡志明市代表团的代表阮武忠同时担任胡志明市巴斯德研究所所长。他提出,应确保患者不因采购机制与支付机制之间的障碍而受影响。他指出,草案第35条第3款允许部分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物资和设备时不适用《招标法》,但把医保支付事项交由政府规定;草案尚未明确,这类机构在提供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时,能否自行决定采购而不适用《招标法》。

阮武忠建议补充规定,允许医疗机构用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收入,自行决定采购药品、制药原料、化学品、检验物资、医疗物资和医疗设备。他提出,此类采购须单独核算,确保公开、透明、专业质量与效率,并留存档案以备检查监督。对于乡级卫生站,他认为草案应明确供应商选择方式、交货责任,以及供应商无法保证供应时的处理方案;优先使用国产药品的规定也应设置例外,以应对缺药或药品不适合临床治疗要求的情况。

高平省代表团的代表杨莫坚就同一议题提出,应明确规定乡级卫生站可按有效名单或协议选择供应商,并在供应商未交货时补充采购。他还要求供应给卫生站的货物须符合同一技术标准,各项目价格不超过中标价,合同须在国家招标系统上公开。杨莫坚还关注按供应商要求对医疗设备价格谈判结果保密的规定,认为草案第19条第9款与授权卫生部长决定谈判结果公开或保密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取消按供应商要求保密的做法,卫生部仅在公开可能降低谈判效果时决定保密,并规定保密期限、依据,且不适用于监察、审计和社会保险机构。

广治省代表团的代表阮庆武就包价管控发出提醒,认为提高包价上限可能带动中标价上升,在指定招标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表示,包价确定错误可能造成国家预算流失,并导致多名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定价依据不严密时,包价对故意违规者和担心担责的合规执行者都构成风险。他建议补充规定,将提供报价、编制或确认不实文件以确定包价和谈判价的行为列为违规,要求在结算时对紧急包价进行事后核查,并至少与两个独立来源比价,包括类似项目中标价和进口货物海关价值;同时公开导致超出包价的合同修改,明确投资方未按规定充分比价的責任。

阮庆武还建议政府考虑同步修改《价格法》,要求使用国家资金采购的估价证书注明所对照的国家价格数据库来源。他强调,档案手续可能齐全但价格仍然错误,因此《招标法》不仅要管控流程,还要管控数字本身及生成数字的人,从而保护国家预算,并让依规行事者凭借已比对的基础和数据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