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就工贸部成品油经营议定草案提交意见,要求继续审查成品油分销商之间的交易、价格申报和货源分配等规定,以降低合规成本并保障平等竞争。相关意见针对的是2026年10月7日的草案版本。
草案允许成品油分销商之间相互买卖,以便在某一地区供应中断时调剂货源。但VCCI指出,草案第16条第4款仍限制从其他分销商购入的成品油只能在自有系统门店销售,或售给使用成品油的机关、组织、企业。VCCI认为,限制绕圈交易的目标有必要,但规定须考虑储存和货物流转的特点:同种类成品油通常混装在同一油罐,若缺乏统一的核算和分配方法,企业难以确定可继续转售的数量,逐批追溯也可能遇到困难。
VCCI建议通过所有权转移、电子发票、交货凭证以及按品类和报告期核对进出存来管控交易。若保留分销商之间买卖次数限制,草案应规定统一的商品分配方法,并对局部供应短缺、紧急情况或偏远地区设置例外。
在价格方面,VCCI认为价格公式应作为申报、说明和监测价格形成的依据,而不应成为强制企业利润或成本的工具;每次调价都要求分析各价格构成因素的变动,可能给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增加负担。VCCI建议简化申报手续,分销商按总经销商已申报价格执行时无需单独申报,以避免重复材料、降低行政成本。
VCCI还建议删除草案中30%合计市场份额门槛,认为该规定可能缩小反竞争行为的处理范围,竞争管控应聚焦行为本质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在货源分配上,VCCI建议补充公开、客观的原则,要求总经销商和分销商按合同履行供应义务,不得无理歧视系统内外客户,避免在市场短缺时优先照顾直属单位。
针对投机行为的认定,VCCI提出,企业购入成品油后未立即出售不能当然视为投机,库存还服务于储备、保障供应和经营计划;草案第23条第2款允许总经销商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库存,因此需区分合法储备与囤积投机,处理应依据具体违法迹象,而非仅看商品上市销售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