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就工貿部成品油經營議定草案提交意見,要求繼續審查成品油分銷商之間的交易、價格申報和貨源分配等規定,以降低合規成本並保障平等競爭。相關意見針對的是2026年10月7日的草案版本。

草案允許成品油分銷商之間相互買賣,以便在某一地區供應中斷時調劑貨源。但VCCI指出,草案第16條第4款仍限制從其他分銷商購入的成品油只能在自有系統門店銷售,或售給使用成品油的機關、組織、企業。VCCI認為,限制繞圈交易的目標有必要,但規定須考慮儲存和貨物流轉的特點:同種類成品油通常混裝在同一油罐,若缺乏統一的核算和分配方法,企業難以確定可繼續轉售的數量,逐批追溯也可能遇到困難。

VCCI建議通過所有權轉移、電子發票、交貨憑證以及按品類和報告期核對進出存來管控交易。若保留分銷商之間買賣次數限制,草案應規定統一的商品分配方法,並對局部供應短缺、緊急情況或偏遠地區設置例外。

在價格方面,VCCI認為價格公式應作為申報、說明和監測價格形成的依據,而不應成為強制企業利潤或成本的工具;每次調價都要求分析各價格構成因素的變動,可能給企業尤其是小企業增加負擔。VCCI建議簡化申報手續,分銷商按總經銷商已申報價格執行時無需單獨申報,以避免重複材料、降低行政成本。

VCCI還建議刪除草案中30%合計市場份額門檻,認為該規定可能縮小反競爭行為的處理範圍,競爭管控應聚焦行為本質及其對市場的影響。在貨源分配上,VCCI建議補充公開、客觀的原則,要求總經銷商和分銷商按合同履行供應義務,不得無理歧視系統內外客戶,避免在市場短缺時優先照顧直屬單位。

針對投機行為的認定,VCCI提出,企業購入成品油後未立即出售不能當然視為投機,庫存還服務於儲備、保障供應和經營計劃;草案第23條第2款允許總經銷商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庫存,因此需區分合法儲備與囤積投機,處理應依據具體違法跡象,而非僅看商品上市銷售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