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检查核实,从2块独立土地(仅部分边界相邻)的不同使用者——黄文贵先生和丁氏幸女士(土地使用块编号234,面积10681.4平方米)已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并分割成75块。陈红广先生和陈氏乔娥女士(土地使用块编号107,面积3138平方米)也类似,形成22块并进行转让。
督查机构已指出一些违规和不足之处。具体是两项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尚未完全确保技术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建设秩序管理工作有时未能常态化、及时进行,未确保建设管理和建设秩序的规定。
按市人民委员会第06号指示要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和分割的大量档案报告未及时提交。
在某些情况下地价适用仍存在歧义,因缺乏针对通过共用通道进入土地的具体规定,导致理解和适用不统一。但尚未出现国家财政损失迹象。
个人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了若干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土地分割和使用权转让。经过对比,尚无充分法律依据确定属于必须按投资项目形式实施的情况。
因此,尚无依据考虑适用项目管理规定,需建议法律指导以符合实际情况。

督查还指出责任归属于相关组织和个人,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建设基础设施时未确保条件,且存在在非合法使用权限土地上建设的情况。
和姜乡人民委员会(旧)、和进乡人民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机构有时未充分、及时开展建设秩序检查工作,在短期内产生大量档案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报告和管理,以及地方用途变更需求增加的情况下。
第四地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处、市土地登记办公室和和进乡人民委员会在处理大量分割档案和变更登记时,未及时识别和报告异常迹象。
相关机关和单位被要求紧急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不足。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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