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9日,越南广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118号决定,规定了全省各类土地分割和合并的条件及最小面积。
广义省土地分割和合并的一般规定
根据规定,土地分割和合并必须遵守2024年《土地法》和国会第254/2025号决议的原则。
对于已批准或调整的1/500详细建设规划区域,分割和合并必须符合该规划。
如果地块只有部分位于规划范围内或部分面积不符合规划,剩余部分仍可考虑分割或合并,前提是符合规划并满足规定条件。
此外,地块不得处于有权机关尚未失效的征地决定状态。
对于多用途地块,如果分割后包含住宅用地,住宅部分必须满足规定的最小面积。如果不包含住宅用地,其余各类土地也需满足相应的最小面积。

土地分割需注意的多项条件
除了一般条件外,住宅用地的分割还需满足具体要求。
如果分割产生通道,通道部分必须在地籍图上单独显示,最小宽度为3.5米。
分割后形成的新地块,在坊和李山特区的最小宽度为3米;在乡级区域最小宽度为4米。地块最小深度为5米,从与道路或通道相邻的边线算起。
对于非住宅用途的非农业用地,分割和合并将根据已获有权机关批准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张进行考虑。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土地分割后的最小面积。
具体来说,住宅用地:坊和李山特区不小于50平方米;其余乡级区域不小于70平方米。
非农业用地(非住宅):坊和李山特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余乡级区域不小于300平方米。
农业用地也明确规定了分割的最小面积。
一年生作物种植地:坊和李山特区最小100平方米;乡级区域最小300平方米。
多年生作物种植地:坊和李山特区最小200平方米;乡级区域最小400平方米。
生产林用地:坊和李山特区最小1000平方米;乡级区域最小2000平方米。
水产养殖用地:最小300平方米。
制盐用地:最小300平方米。
其他农业用地:李山特区最小300平方米,坊级区域最小1000平方米,乡级区域最小1500平方米。
该决定自签署之日(6月29日)起生效,并明确规定,在决定生效前已提交完整有效申请但尚未处理完毕的土地分割或合并申请,将按本决定执行。
不适用的若干情况
该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者自愿将部分土地归还给国家的情况;为实施已获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而分割、合并以转让、出资、租赁或转租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为公共利益建设或根据规划拓宽道路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出售国家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土地以及国家收回土地的情况。
(编译:Jon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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