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圍繞胡志明市公寓項目要求進行建築方案招標的爭議表明,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對規定的理解仍不一致。
然而,根據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的最新指導,並非所有公寓建築都屬於強制招標範圍。
3月24日,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以第764號文件回覆了大光明地產投資股份公司的文件,請求指導關於薩拉都市區(胡志明市安慶坊新都市區)項目內建築方案招標事宜。
據此,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引用了政府2021年第06號法令的規定,該法令詳細規定了關於建築工程質量、施工管理和維護的內容,包括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
其中,住宅建築包括公寓樓、其他集體住宅、獨立住宅、結合其他民用目的的獨立住宅。
根據2023年《住房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公寓是指兩層以上、擁有多個單元、有公共通道和樓梯、有私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供家庭、個人、組織共同使用的基礎設施系統的住宅,包括為居住目的而建造的公寓和為混合使用目的而建造的公寓。
同時,關於公寓和混合用途公寓的國家技術標準規定,混合用途公寓是為居住和其他目的(如辦公、服務、商業等)而設計和建造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設有商業、服務面積的公寓,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確認這仍然是“混合用途住宅”,而非公共建築。這是確定建築招標義務的關鍵點。
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的回覆文件認為,關於招標要求,2019年《建築法》規定僅適用於某些具體情況,如特殊級別、一級的公共建築,或作為城市地標、位於規劃批准的主要道路上的建築。
對照所詢問的項目,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局告知,薩拉都市區的公寓建築超過80%面積為住宅,不屬於城市地標建築類別,也不位於分區規劃的主要道路上。因此“不屬於必須進行建築方案招標的情況”。
這一結論表明,招標要求的適用應基於具體的法律標準,而非廣泛適用於所有公寓項目。
這也為企業解決障礙提供了依據,在當前許多意見認為規定被擴大理解、導致額外手續和不必要成本的背景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