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围绕胡志明市公寓项目要求进行建筑方案招标的争议表明,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对规定的理解仍不一致。
然而,根据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的最新指导,并非所有公寓建筑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3月24日,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以第764号文件回复了大光明地产投资股份公司的文件,请求指导关于萨拉都市区(胡志明市安庆坊新都市区)项目内建筑方案招标事宜。
据此,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引用了政府2021年第06号法令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和维护的内容,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其中,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楼、其他集体住宅、独立住宅、结合其他民用目的的独立住宅。
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公寓是指两层以上、拥有多个单元、有公共通道和楼梯、有私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供家庭、个人、组织共同使用的基础设施系统的住宅,包括为居住目的而建造的公寓和为混合使用目的而建造的公寓。
同时,关于公寓和混合用途公寓的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混合用途公寓是为居住和其他目的(如办公、服务、商业等)而设计和建造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有商业、服务面积的公寓,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确认这仍然是“混合用途住宅”,而非公共建筑。这是确定建筑招标义务的关键点。
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的回复文件认为,关于招标要求,2019年《建筑法》规定仅适用于某些具体情况,如特殊级别、一级的公共建筑,或作为城市地标、位于规划批准的主要道路上的建筑。
对照所询问的项目,经济与建设投资管理局告知,萨拉都市区的公寓建筑超过80%面积为住宅,不属于城市地标建筑类别,也不位于分区规划的主要道路上。因此“不属于必须进行建筑方案招标的情况”。
这一结论表明,招标要求的适用应基于具体的法律标准,而非广泛适用于所有公寓项目。
这也为企业解决障碍提供了依据,在当前许多意见认为规定被扩大理解、导致额外手续和不必要成本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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