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鄉鎮級項目管理機構調整後,哪些單位繼續負責項目?

據此,對於已獲得投資決定、已完成招標並正在施工的項目,正在擔任投資方的區域項目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執行項目,擔任調整後的鄉鎮級項目管理委員會角色。

對於已獲得投資決定但尚未招標和施工的項目,如果項目位於一個地方,則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委員會下屬的項目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實施。如果地方尚未設立項目管理委員會,則由鄉鎮人民委員會組織執行。

對於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街道的項目,正在擔任投資方的區域項目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執行項目,擔任新的鄉鎮級項目管理委員會角色,如果項目經過該單位轄區。

如果項目由區域項目管理委員會擔任投資方,但項目不經過該地方,則由項目經過且投資成本佔總投資比例較大的鄉鎮人民委員會下屬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繼續負責。

如果該地方尚未設立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則由投資成本比例較大的鄉鎮人民委員會繼續實施。

對於尚未獲得投資決定的項目,如果已完成項目編制並正在審核,則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移交。同時,財政局建議調整投資方。

如果項目處於編制階段,區域項目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完成並配合移交。如果項目尚未編制或尚未獲得投資主張,區域項目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執行,如果項目經過其轄區。

對於特殊情況,財政局將配合相關單位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各鄉鎮、街道人民委員會及相關單位被要求緊急編制項目清單,於2026年4月15日前發送至財政局。財政局將彙總,建議轉移方案並調整投資方,於2026年4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