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9日下午,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查國會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決議草案。
根據議程,決議草案將於明天上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期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確保文化領域預算支出至少佔總預算的2%
在會議上,文化、體育與旅遊部副部長鄭氏水報告了決議草案的採納、解釋和完善情況。
其中,草案提議將每年11月24日定為越南文化日,勞動者可休假並享受全額工資。
同時提議在越南文化日,根據有權國家機關的決定,免除或減少公立文化、體育機構的參觀服務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提議確保文化領域的財政資源至少佔國家預算總支出的2%,並大力鼓勵動員社會資源參與投資。
草案提出了多項機制和政策,旨在為文化產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與土地、稅收、費用相關的政策旨在支持形成文化創意產業集群,鼓勵社區參與基層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運營,從而發揮人民的主體作用。
草案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投資機制,如對某些文化產品和服務適用5%的優惠增值稅率,對非營利目的將高價值藝術作品帶回國內免徵進口稅等。
提議人才待遇和培訓政策,其中注重提高對藝人、藝術家和創意團隊的制度。
一個新點是研究試點按照風險投資基金模式設立文化藝術基金,以支持創意企業。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鄧春方在審查決議草案時表示,委員會常設機構贊同制定決議草案的必要性、目的和觀點。
關於免稅、減稅、土地租金等財政政策,審查機構建議仔細評估影響,特別是對出版領域的公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影響,以確保公共資產的使用效率。
對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待遇政策表示贊同,但需要仔細審查對象,避免平均主義,確保優先領域和人員準確。
民族委員會副主席陳氏花蕊在討論中表示同意為文化領域分配2%的資源,但認為需要明確確定文化領域投資的標準,以確保可行性。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阮氏越娥同意將11月24日定為越南文化日。
但指出規定假日需要與《勞動法》同步考慮,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為組織實施提供重要法律依據
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表示,決議草案側重於解決實際困難和緊迫問題的機制和政策。
同時為組織實施提供重要法律依據。一些內容交由政府詳細規定,特別是試點機制,以確保靈活性和符合實際,可在實施中總結經驗。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英強調,必須確保政策的具體性和可行性。
對於新的、複雜或需要靈活實施的內容,決議草案將交由政府詳細規定。
這種方法不僅為行政機關創造了操作空間,還有助於推動分權、授權,提高實際組織實施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