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我應該去哪個機構繼續參與訴訟?

農河江先生(得樂省)提問。

–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2019年修訂補充)第74條關於訴訟權利義務繼承的規定:

1. 如果正在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是個人且死亡,而其財產權利義務被繼承,則由繼承人參與訴訟。

2. 如果正在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是機構、組織,必須終止活動、被解散、合併、兼併、分割、拆分、轉換組織形式,則該機構、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義務繼承按以下方式確定:

a) 如果組織必須終止活動、被解散的是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則由該組織的成員或其代表參與訴訟;

b) 如果必須終止活動、被解散的機構、組織是國家機關、人民武裝單位、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則由該機構、組織的上級直接機構、組織的合法代表或接收該機構、組織權利義務的機構、組織的合法代表參與訴訟;

c) 如果組織合併、兼併、分割、拆分、轉換組織形式,則由接收該組織權利義務的個人、組織參與訴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正在參與針對一個現已不存在的國家行政機關的民事訴訟,您需要確定該機構、組織是已終止活動、被解散還是被合併、兼併、轉換組織形式…以便根據具體情況繼續參與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