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清美女士(廣治省)詢問。
– 律師範文鍾(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教師法》第26條關於教師退休制度的規定如下:
1. 教師的退休年齡依照《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但本條第二款和本法第27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 學前教育機構的教師如有意願,可在低於普通勞動者退休年齡的年齡退休,但不得超過5歲。
如果已繳納社會保險滿15年及以上,則因提前退休而不會降低養老金領取比例。
此外,《教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了公立教育機構教師的高齡退休制度;據此,高齡退休的時間規定如下:博士學歷教師不超過5歲,副教授職稱教師不超過7歲,教授職稱教師不超過10歲。
因此,根據現行規定,幼兒園教師可以在低於普通勞動者退休年齡的年齡退休,但不得超過5歲,並且如果已繳納社會保險滿15年及以上,則不會因提前退休而降低養老金領取比例。
另一方面,如果教育機構有需求,教師身體健康、自願且滿足教育機構的標準和條件,部分教師可以在更高年齡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