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由:鄉政府認為“與其他規劃區域存在重疊錯誤”。這一變化導致居民無法建房。
允許轉換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後撤銷決定
在申訴書中,阮波先生(57歲)陳述稱,他在峴港市大祿鄉宋美村(原屬廣南省大祿縣)擁有一塊879平方米的多年生作物種植地。
他提交了將部分土地轉換為住宅用途的申請。
2025年12月26日,大祿鄉人民委員會發布第123號決定,允許他將200平方米的土地從多年生作物種植地轉換為住宅用地,地塊編號15,圖紙號75。
在鄉人民委員會確認的規劃信息文件中,該地塊符合2024年《土地法》第220條以及廣南省人民委員會2024年第28號決定。
土地使用符合當地管理的規劃,包括廣南省人民委員會頒佈的第676號(2023年)、第2218號(2023年)、第763號(2025年)和第1815號(2025年)決定。
不影響大祿鄉區域內已批准的1/1000至1/200比例詳細規劃項目。該地塊位於居民區內,符合住宅用地規劃。
2026年2月6日,峴港市土地登記辦公室向阮波先生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地塊編號15,圖紙號75,面積879平方米,其中農村住宅用地200平方米,多年生作物種植地679平方米。
2026年春節後,他有建房需求,但在打地基期間,鄉幹部強制其停止施工。
2026年5月18日,大祿鄉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黃興光簽署併發布第60號決定,撤銷之前頒發的第123號決定(允許轉換200平方米住宅用地)。
撤銷理由是:地塊編號15、圖紙號75內轉換用途的土地位置與當地其他規劃存在重疊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用途轉換條件。
阮波先生認為,撤銷理由未具體說明與哪些規劃重疊,鄉人民委員會作出了一項不明確、不透明的決定,以執行撤銷法律決定,且已產生財務義務,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頒發紅皮書)。
鄉人民委員會的行政決定僅籠統提及與其他規劃重疊錯誤。撤銷涉及民眾權益的決定,必須明確說明撤銷原因、撤銷目的,並應有補償方案。
鄉政府如何回應?
《年輕人報》聯繫了大祿鄉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黃興光以澄清問題。根據他提供的信息,鄉人民委員會發布土地用途轉換許可決定後,發現申請轉換用途的土地存在重疊。
具體而言,根據廣南省人民委員會第1815號決定,該決定批准了到2030年的土地用途規劃調整以及大祿縣土地用途規劃調整的年度計劃。
在同一地塊上,同時規劃了T12擴展居民區項目的住宅用地和居民區住宅用地,導致兩個位置難以察覺的重疊(同為居民區住宅用地顏色),且住宅用地位置緊鄰橋臺,影響雨季橋梁排水。
根據廣南省人民委員會2023年10月17日第2222號決定,該決定批准了至2030年階段大祿縣愛義鎮總體規劃調整及配套管理規定,該地塊區域為綠化用地和荒蕪水面。
鄉人民委員會在發現錯誤(重疊)後發佈撤銷阮波先生住宅用地轉換許可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哪個機關發佈決定,則由該機關發佈撤銷決定。
關於土地使用者的權益,在發佈撤銷決定後,鄉人民委員會將向稅務局發函取消稅務通知並退還土地轉換費用及登記稅。
據峴港市律師協會的裴巴勇律師稱,在撤銷先前決定的理由中寫道:“轉換用途的土地位置與其他規劃存在重疊錯誤……”,文件模糊不清,未說明與哪些規劃重疊,具體如何?
如果有規劃、有項目,國家必須依法進行土地徵收,並實施補償、安置支持,以保障民眾的居住需求,因為這是緊迫需求。
撤銷已頒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將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此前允許,現在撤銷,意味著此前政府“犯錯”給居民造成損失,則必須糾正錯誤並依法賠償。
同樣根據裴律師的意見,土地登記辦公室已向阮波先生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鄉人民委員會發布撤銷土地用途轉換許可的決定是不合適的。鄉政府應向上級發送通知和報告,說明“錯誤”,建議撤銷該證書並進行地籍檔案的整理和更新。
“居民有充分理由起訴大祿鄉人民委員會的撤銷決定”,裴律師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