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映後,該住戶已拆除陽臺,但仍保留了上方帶有固定遮陽棚的鐵架。
他們還在下方加裝了可移動遮陽棚和兩側的篷布。據我觀察,遮陽棚和鐵架部分超出了房屋正面範圍,位於公共巷道上方的空間。雨水從遮陽棚直接流到公共通道上,而不是被引入他們的排水系統。
請問在狹窄死衚衕裡,住戶是否允許安裝固定或可移動遮陽棚,使其伸到公共通道上方?
– 陳明雄律師(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2015年《民法典》第174條關於尊重建設規則的規定如下:
建設工程時,所有者及其他對財產享有權利的主體必須遵守建設法律,確保安全,不得超出建設法規定的建築高度和距離,不得侵犯相鄰及周邊不動產所有者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這種情況下,住戶在建設時必須遵守建設法律,不得超出規定的高度和距離,不得侵犯相鄰及周邊不動產所有者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建設不符合標準及與周邊住戶的距離,則侵佔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保留伸出正面的固定鐵架並安裝遮陽棚被視為不合規,並可被強制拆除。根據2014年《建設法》(已修訂),城市住宅的正面必須嚴格遵守建築紅線及道路紅線規定。
導致該設計違法的具體因素包括:
固定性:城市管理部門通常要求使用可移動遮陽棚(可伸縮),而不是固定遮陽棚,以避免破壞規劃建築。固定遮陽棚伸入公共空間通常不予批准。
空間侵佔:任何突出的固定建築部件(如雨篷、屋簷)從高度3.5米及以上僅允許突出有限距離(通常0.9-1.4米),且不得封閉形成房間或隔間。
侵佔人行道/公共空間:如果鐵架和遮陽棚超出允許範圍或完全侵佔公共人行道空間,將受到行政處罰並強制拆除。
對於問題:如果坊級處理要求拆除鐵架但保留可移動遮陽棚,是否合規?這是完全不合規的,因為如果整個遮陽棚(即使拉出時)都侵佔巷道空間,將影響交通、逃生或消防;若僅拆除鐵架而允許保留遮陽棚繼續使用,可能無法徹底處理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安全,最優方案是拆除全部鐵架和可移動遮陽棚。
如果您不同意坊級政府的處理結果,可請求以下機構審查:
– 對於土地使用權糾紛(民事):
+ 第一步,在鄉級人民委員會調解。這是起訴至法院前的必經程序。調解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不超過30天。您可向土地所在地的鄉/坊人民委員會提交土地糾紛處理申請。
+ 第二步:向法院起訴或請求省級人民委員會解決。如果調解失敗,您可提交起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