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9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關於處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及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中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草案提出意見。
何時不追究刑事責任?
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代表政府陳述呈文,表示該決議草案旨在制度化的觀點和主張,同時為保護敢想敢幹、為公共利益而創新、不腐敗、不浪費、不消極的幹部提供法律依據。該決議預計試行3年。
草案共3章13條,其中4條規定刑事處理政策,包括: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因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而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人員免除刑事責任;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及免除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主管訴訟機關在同時滿足6個條件時不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不腐敗;為公共利益;投資、生產、經營、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已完成,併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無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已依法妥善解決;未造成資產流失浪費。若造成資產流失浪費,已全部彌補損失。
違法者已如實交代事實,有效協助發現和處理犯罪。
草案還明確,對因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而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人員免除刑事責任。該情形適用於在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中雖已遵守規程、規定並採取充分預防措施但仍造成損害的行為。
根據草案,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因科技應用而遭受損害的人員,若屬於尚無法律調整、或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但源自實踐迫切需求、採取突破性做法、解決瓶頸問題的情形,可免除刑事責任。
包括:不腐敗;為公共利益;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已完成,並帶來經濟社會效益,保障國防安全,促進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發展。
在處理犯罪線索、立案、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主管機關和人員應對決議規定的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免除刑事責任。
為確保與刑事處理相對應,草案規定了幹部、公務員、公職人員、武裝力量人員的紀律處分,與各項刑事處理政策條件相適應。
繼續審查關於免除、減輕刑事責任的規定
隨後,越南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多數意見認為有必要頒佈該決議。
關於不追究刑事責任,審查機構建議繼續研究“已如實交代事實、有效協助發現和處理犯罪”這一條件,以確保不過度縮小寬大政策適用範圍,同時避免與性質、程度相似的案件缺乏一致性。
關於對因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而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人員免除刑事責任,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這是一項新政策,對於鼓勵創新、接受可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審查機構建議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造成損害的人還是遭受損害的人,同時明確該機制與越南《刑法》關於在研究、試驗、應用科技進步、新技術中免除刑事責任的現行規定之間的關係。
審查機構還認為,需要具體化適用條件和標準,以確保客觀、透明、不被濫用。建議繼續審查關於免除、減輕刑事責任、減輕刑罰、有條件暫緩執行監禁刑及紀律處分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