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辦理擔保手續時,哪個機構有權確認保證書?誰可以為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或被告提供擔保?

黎氏美幸女士,廣義省提問。

法律專家範文創(廣義省司法廳)解答:

根據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121條(2025年修訂補充),擔保是替代羈押的強制措施。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嫌疑犯、被告人的個人情況,調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可決定允許其擔保。機關、組織可為其所屬人員擔保。接受擔保的機關、組織須出具保證書,並由機關、組織負責人確認。

越南辦理擔保手續時,哪個機構有權確認保證書?

年滿18週歲、品行良好、嚴格遵守法律、收入穩定且有條件管理被擔保人的個人,可為親屬關係的嫌疑犯或被告人擔保,且至少需要兩人。個人擔保須出具保證書,並經其居住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或工作、學習單位確認。

在保證書中,機關、組織、個人須承諾不讓被擔保人違反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3款規定的義務。接受擔保的機關、組織、個人將獲知與擔保相關的案情細節。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機關、組織為其所屬人員擔保時,確認保證書的權限屬於機關、組織負責人。個人擔保時,年滿18週歲、品行良好、嚴格遵守法律、收入穩定且有條件管理被擔保人的個人,可為親屬關係的嫌疑犯或被告人擔保,且至少需要兩人;保證書的確認權限由被擔保人居住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或其工作、學習單位行使。

注意,根據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1款e項,訴訟參與人、訴訟職權人員的親屬包括:配偶、生父、生母、繼父、繼母、岳父、岳母、養父、養母、親生子女、養子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親兄弟姐妹;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