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担保手续时,哪个机构有权确认保证书?谁可以为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或被告提供担保?
黎氏美幸女士,广义省提问。
法律专家范文创(广义省司法厅)解答: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2025年修订补充),担保是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嫌疑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可决定允许其担保。机关、组织可为其所属人员担保。接受担保的机关、组织须出具保证书,并由机关、组织负责人确认。

年满18周岁、品行良好、严格遵守法律、收入稳定且有条件管理被担保人的个人,可为亲属关系的嫌疑犯或被告人担保,且至少需要两人。个人担保须出具保证书,并经其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工作、学习单位确认。
在保证书中,机关、组织、个人须承诺不让被担保人违反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接受担保的机关、组织、个人将获知与担保相关的案情细节。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机关、组织为其所属人员担保时,确认保证书的权限属于机关、组织负责人。个人担保时,年满18周岁、品行良好、严格遵守法律、收入稳定且有条件管理被担保人的个人,可为亲属关系的嫌疑犯或被告人担保,且至少需要两人;保证书的确认权限由被担保人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其工作、学习单位行使。
注意,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1款e项,诉讼参与人、诉讼职权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生父、生母、继父、继母、岳父、岳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养子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亲兄弟姐妹;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女。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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