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7月26日,得樂省人民檢察院領導表示,該單位繼續試點實施關於人民檢察院使用提起民事訴訟權利保護弱勢群體和公共利益的國會第205號決議。

實施半年多以來,得樂省人民檢察院及地區人民檢察院已提起四起公益民事訴訟,涉及追回錯誤享受的社會保險金、被佔用的公共土地以及保護少數民族兒童。

其中三起案件旨在保護公共財產和社會福利基金。得樂省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要求一名男子向社會保險基金返還超過1.708億越南盾,因其虛假申報以享受政府總理第613號決定的待遇。

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在土地領域,第6區人民檢察院起訴T先生(原樂縣民族初中寄宿制學校校長),要求其歸還自1996年起交由學校管理的近500平方米公共土地,該土地在其退休後被用作住宅。

此外,經核查,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發現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並與AM公司合作,強制其補繳超過15億越南盾,用於148名勞動者的保險債務。

第11區人民檢察院發佈了15項決定,要求停止侵佔和非法建造公益土地的行為,拆除工程並恢復原狀。

除了保護公共利益,第205號決議還為弱勢群體創造了支持機制。第10區人民檢察院對兩名少數民族兒童提起了一起訴訟,這兩名兒童來自貧困家庭,遭受了11%至12%的傷害,原因是另一名兒童用削尖的咖啡樹枝攻擊他們。

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由於肇事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該事件未被立案。肇事者家屬僅賠償500萬越南盾後停止協商,而兩名兒童父母無力自行起訴。

經核實,第10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超過7200萬越南盾,用於兩名兒童的治療、康復和精神損失費用。

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據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第九處處長楊文德介紹,落實第205號決議要求檢察官直接核實、收集證據,並與相關機構協調,發現和處理侵犯公共利益或弱勢群體權利的案件。

作為國會選定的六個試點地方之一,得樂省正在逐步檢驗公益民事訴訟機制的有效性,為試點結束後完善相關規定奠定實踐基礎。楊文德表示:“首批案件不僅有助於保護公共財產和弱勢群體,也為試點結束後完善這一機制提供了實踐基礎。”

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第205號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包括得樂省在內的六個地方試點三年。這是人民檢察院首次有權主動提起民事訴訟,以在沒有其他起訴人的情況下保護弱勢群體和公共利益。

越南得樂省人民檢察院用起訴權保護弱勢群體

保護對象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或哺乳期女性、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以及特困地區的少數民族。受保護的公共利益領域包括土地、公共財產、公共投資、環境、文化遺產、食品安全、藥品和消費者權益。這被視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