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在分組討論中,多位國會代表贊成制定和頒佈《城市發展法》的必要性,以及時制度化黨的主張和方向,特別是政治局關於胡志明市建設與發展的第09號決議。
《城市發展法》具有戰略意義和體制突破性
同奈省代表黎黃海強調,《城市發展法》草案若獲通過將具有戰略意義和體制突破性,為釋放資源、提升各城市治理能力提供優越的法律框架。
在就戰略投資者的義務提出意見時,海先生引述草案規定:戰略投資者有義務為項目區域內受影響的勞動者提供職業培訓經費支持,優先接收當地勞動力,並履行技術應用與轉讓的承諾(如有)。
他認為,“如有”的表述降低了對戰略投資者的約束力。
“我們招商引資時,戰略投資者實際上享有很多優惠政策。我建議刪除該款中的‘如有’措辭,並明確法律化對科技領域戰略投資者的強制性標準,包括技術轉讓計劃。”黎黃海代表建議。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芳水高度贊同並強調,《城市發展法》草案不僅是一部補充新機制新政策的法律,更是國家治理體制建設和城市發展思維的重要進步。
她認為,該法律草案可視為2026年《首都法》的延續和發展,實現了從管理思維向創造發展思維的轉變。
這位女代表認為,一個重要進步是法律草案標誌著從按個別決議試行機制轉向將經過檢驗的機制法律化,這為未來穩定、長期且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礎創造了條件。
她還表示,儘管草案起草時間非常緊迫、調整範圍廣泛複雜、涉及多個國家管理領域,司法部仍非常周密地準備了法律草案檔案。
該部與相關地方密切配合,直接與各部委磋商以統一特殊機制和政策,體現了求實、傾聽、尊重實踐並以發展要求為中心的精神。
旨在促進特別城市發展的機制和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黨委副書記、河內市代表阮氏燕認為,該法律旨在為有條件發展城市或特別城市的地方創造新動力,提供實施發展機制和政策的法律框架。第2條規定胡志明市為特別城市,適用全部促進特別城市發展的機制和政策。
此外,該法規定“其他城市”對象組,包括海防、芹苴、峴港、順化,以及即將加入的廣寧、北寧。尚未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可依照該法適用促進特別城市發展的機制和政策;若獲得主管機關批准,可實行特別城市機制。
“在發展趨勢中,如果城市的需求、治理能力滿足條件並獲主管機關批准,就可以實行特別城市機制。”燕女士說。

與此同時,寧平省代表陳世英肯定這是一項重要法律草案,旨在將黨關於城市發展的主張制度化,形成突破機制,調動資源。
關於第11條中對地下空間、低層空間和高層空間的管理、開發和使用,世英代表同意為這一內容單設條款,因為這是重要的發展資源。但他認為需要明確調整重點。
他認為,第2款規定各類空間必須進行規劃、功能分區;第3款a點授權市人民議會規定規劃的編制、評審、批准和調整。
這些規定仍為規劃留了大量篇幅,而法律需要更側重於這些空間作為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有效機制。
此外,他建議完善第11條第3款g項。草案授權市人民議會規定地下、低層和高層空間開發使用的收入,但未明確確定開採權價值和收入使用原則。
該代表確認這是重要資源,需要在法律中立即規定基本原則,確保公共資產的公開、透明和有效。
不僅要籌集資金,還要考慮資金流入項目的渠道
胡志明市代表陳英俊關注資金籌集機制,認為向各市縣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大力分權是適當的,但財政機制必須與國家財政紀律掛鉤。
在提及胡志明市國際金融中心時,他強調這必須是越南的國際金融中心,具有吸引國際資本流併為各行業、領域和地方分配資源的功能。“各組織、企業,包括各省地方政府,在有需求調動資源發展地方或自身企業時,都必須有權參與這個市場。”他說。
他同意授權市人民議會規定發行國內和國際債券、證券,但提醒必須在國家公共債務限額內並徵求財政部意見。
關於國有企業註冊資本,他建議如果已分權,應授權市人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機構,決定在優先發展領域增加註冊資本,而不必繼續向上級徵求意見。
與此同時,胡志明市代表楊明俊提醒,問題不僅在於資金流的“入口”,還在於“出口”。他認為,第23條雖規定了國際金融中心的資金籌集機制,但未明確所籌資金將如何引入項目。
他建議補充將資金從籌集端引向企業和項目的流程。“能籌集到資金、能對接資金、能將資金流送到正確的企業和項目”才是決定金融中心效益的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