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在分组讨论中,多位国会代表赞成制定和颁布《城市发展法》的必要性,以及时制度化党的主张和方向,特别是政治局关于胡志明市建设与发展的第09号决议。
《城市发展法》具有战略意义和体制突破性
同奈省代表黎黄海强调,《城市发展法》草案若获通过将具有战略意义和体制突破性,为释放资源、提升各城市治理能力提供优越的法律框架。
在就战略投资者的义务提出意见时,海先生引述草案规定:战略投资者有义务为项目区域内受影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经费支持,优先接收当地劳动力,并履行技术应用与转让的承诺(如有)。
他认为,“如有”的表述降低了对战略投资者的约束力。
“我们招商引资时,战略投资者实际上享有很多优惠政策。我建议删除该款中的‘如有’措辞,并明确法律化对科技领域战略投资者的强制性标准,包括技术转让计划。”黎黄海代表建议。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阮芳水高度赞同并强调,《城市发展法》草案不仅是一部补充新机制新政策的法律,更是国家治理体制建设和城市发展思维的重要进步。
她认为,该法律草案可视为2026年《首都法》的延续和发展,实现了从管理思维向创造发展思维的转变。
这位女代表认为,一个重要进步是法律草案标志着从按个别决议试行机制转向将经过检验的机制法律化,这为未来稳定、长期且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创造了条件。
她还表示,尽管草案起草时间非常紧迫、调整范围广泛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管理领域,司法部仍非常周密地准备了法律草案档案。
该部与相关地方密切配合,直接与各部委磋商以统一特殊机制和政策,体现了求实、倾听、尊重实践并以发展要求为中心的精神。
旨在促进特别城市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党委副书记、河内市代表阮氏燕认为,该法律旨在为有条件发展城市或特别城市的地方创造新动力,提供实施发展机制和政策的法律框架。第2条规定胡志明市为特别城市,适用全部促进特别城市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此外,该法规定“其他城市”对象组,包括海防、芹苴、岘港、顺化,以及即将加入的广宁、北宁。尚未被认定为特别城市的城市,可依照该法适用促进特别城市发展的机制和政策;若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可实行特别城市机制。
“在发展趋势中,如果城市的需求、治理能力满足条件并获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实行特别城市机制。”燕女士说。

与此同时,宁平省代表陈世英肯定这是一项重要法律草案,旨在将党关于城市发展的主张制度化,形成突破机制,调动资源。
关于第11条中对地下空间、低层空间和高层空间的管理、开发和使用,世英代表同意为这一内容单设条款,因为这是重要的发展资源。但他认为需要明确调整重点。
他认为,第2款规定各类空间必须进行规划、功能分区;第3款a点授权市人民议会规定规划的编制、评审、批准和调整。
这些规定仍为规划留了大量篇幅,而法律需要更侧重于这些空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
此外,他建议完善第11条第3款g项。草案授权市人民议会规定地下、低层和高层空间开发使用的收入,但未明确确定开采权价值和收入使用原则。
该代表确认这是重要资源,需要在法律中立即规定基本原则,确保公共资产的公开、透明和有效。
不仅要筹集资金,还要考虑资金流入项目的渠道
胡志明市代表陈英俊关注资金筹集机制,认为向各市县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大力分权是适当的,但财政机制必须与国家财政纪律挂钩。
在提及胡志明市国际金融中心时,他强调这必须是越南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吸引国际资本流并为各行业、领域和地方分配资源的功能。“各组织、企业,包括各省地方政府,在有需求调动资源发展地方或自身企业时,都必须有权参与这个市场。”他说。
他同意授权市人民议会规定发行国内和国际债券、证券,但提醒必须在国家公共债务限额内并征求财政部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他建议如果已分权,应授权市人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机构,决定在优先发展领域增加注册资本,而不必继续向上级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胡志明市代表杨明俊提醒,问题不仅在于资金流的“入口”,还在于“出口”。他认为,第23条虽规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筹集机制,但未明确所筹资金将如何引入项目。
他建议补充将资金从筹集端引向企业和项目的流程。“能筹集到资金、能对接资金、能将资金流送到正确的企业和项目”才是决定金融中心效益的环节。
(编译:Jon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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