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越南多年“停業”的企業解散時要承受如山罰款?

有企業要繳納上億越南盾才能解散?

《青年報》記者就上述現象採訪了碩士、律師阮文得——忠心會計與稅務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越南稅務諮詢協會常務委員。他表示需要區分依法暫停經營的企業和擅自停業但“棄用經營地址”——自行解散,導致稅務機關鎖定稅號的企業。“罰款大山”主要落在第二種情況。

原則上,稅號被鎖定的企業不得解散。

要解散,企業主必須辦理恢復稅號手續,即“讓企業復活”。

恰恰在此時,多年累積的一系列財務義務會爆發。

首先是追繳牌照費。即使不經營,企業每年仍須根據規模繳納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牌照費。

停業多少年,這筆錢就乘以多少年。

此外還有滯納金。根據《稅務管理法》,遲繳牌照費會產生滯納金,按欠稅額乘以0.03%再乘以滯納天數計算。

阮文得先生還表示,由於企業自主停業且多年未提交定期申報表,恢復稅號以解散時,企業必須補繳所有舊申報表。

由於違規持續時間長,稅務機關適用從重情節,各種稅款的行政罰款可達數千萬越南盾。

“如果企業主將檔案‘丟棄’十多年,重新核查時,原始稅款、滯納金和行政罰款累加起來肯定會達到上億越南盾甚至更多”,阮文得強調。

為什麼越南多年“停業”的企業解散時要承受如山罰款?

解散稅務決算的癥結

胡志明市律師團的一名律師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表示,許多企業認真經營、不欠稅並希望依法解散,但手續冗長複雜,形成核心癥結,讓企業抱怨“想死卻死不了”。

具體而言,他介紹,要解散,企業必須完成所有義務並取得稅務機關的確認。為此,稅務機關必須進行解散稅務決算檢查。

然而,執行中面臨許多客觀障礙。第一,稅務機關採用風險管理(目前平均稅務檢查頻率僅為每年20%),無法檢查所有解散企業。

第二,稅務機關人力相對薄弱,稅務人員處理日常檔案已超負荷,安排解散決算人員面臨不少困難。

特別是,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從企業提交檔案後必須完成決算的時限。這導致檔案被無限期擱置。

“先讓企業解散,後檢查”

律師阮文得對《青年報》表示,需要同時實施多組解決方案。

一是增加解散決算專職力量,以滿足企業實際需求。

二是將決算工作社會化。恢復允許採用獨立審計單位或稅務代理檢查結果的機制(曾規定於第119號通知至第151號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企業自付檢查費用,稅務機關批准結果以便快速解散。

同時,採用“保留納稅義務”機制,即不再要求企業等待耗時較長的決算檢查,而是允許企業基於自行申報內容先行解散。

企業主必須書面承諾對日後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稅務義務承擔無限個人責任。這樣做能幫助企業快速退出,協助國家清理國家數據而不必擔心稅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