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烈士家屬,我家目前居住的這塊土地也是祭祀烈士的地方。如今我在辦理這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申請手續,那麼除了烈士家屬可享受的土地使用費減免政策外,我是否還能獲得國家財政預算的資金支持,用來履行剩餘的財務義務?
廣義省黎氏仁女士提問:
廣義省司法廳法律專家範文中回答如下:
根據政府2021年12月30日第131/2021/NĐ-CP號議定第105條第3款d項的規定,烈士家屬在下列情形可減免70%的土地使用費:國家劃撥住宅用地、將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認定住宅用地使用權,以及在購買國家所有的住房時,且在住宅用地劃撥限額內。

因此,主管部門在為女士(烈士家屬)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減免70%的土地使用費,是適當且符合規定的。
目前,尚無規定允許國家使用財政預算,資助革命有功人員家庭在獲發土地使用權證時繳納土地使用費。
因此,女士關於在已獲減免後繼續獲得國家財政預算資金支持以履行剩餘財務義務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供職能部門審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