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國會常務委員會就《電力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提出意見。
工貿部副部長阮越山代表政府就該草案作呈報。
逐步取消不同客戶群體之間的電價交叉補貼
據此,在電力買賣和電力系統運行方面,草案修改大用電客戶與發電單位之間直接購電交易的規定,朝著擴大參與直接購電機制對象的方向調整(包括售電單位,並交由政府規定具體規模和條件)。
草案還補充規定停止、減少供電的情形;明確在購電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電費時,售電方有權停止供電的時間點。
同時修改、明確售電方、購電方及相關組織和個人按計劃停止、減少供電的情形。交由政府具體規定停止、減少供電的程序、確定方法以及停止供電和恢復供電的費用水平。
補充規定批發售電合同中的購電方有責任按政府規定保障電能質量。
關於電價機制,草案補充規定在技術條件允許時,對居民用戶實行高峰、低谷和正常時段的零售電價。
補充工貿部部長批准批發電價框架的權限。補充關於旅遊住宿場所客戶零售電價結構的過渡條款。
草案更緊密地遵循政治局第70號決議中關於取消不同客戶群體之間電價交叉補貼的導向,朝著制定“取消電價交叉補貼路線圖”的方向推進。
關於電力服務價格,草案明確若干類型電源的購售電合同價格。
修改、補充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新能源電力、儲能系統及其他電力類型項目的支持性電價機制或適當投資鼓勵機制,以滿足各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明確電價在合理、合法成本和投資效率基礎上形成
在闡述審查機關觀點時,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表示,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基本贊同電價反映合理、合法成本,為調動投資資源創造條件,逐步取消交叉補貼並發展競爭性電力市場的原則。
但審查機關認為,草案中關於購售電合同價格必須“確保充分回收”成本、投資資本和合理利潤的規定,可能被理解為國家保障投資者的財務結果。
委員會建議政府明確“電價在合理、合法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基礎上形成”的內容,特別是不將投資、經營的全部風險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人。
對於在電價未能及時調整以保障宏觀經濟穩定、社會民生時,國家有機制補償合理成本的規定,審查機關建議明確來源、方式、確認和處理費用的時間點,避免理解為當然產生國家預算義務。
關於取消交叉補貼,審查機關認為,需要明確範圍、對象和路線圖;與對貧困戶、政策優撫戶和困難地區的直接支持政策分開,確保資源公開、透明……
對於直接購電機制(DPPA),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補充原則性規定,以充分、公平地確定參與主體必須支付的電網使用、調度、備用和系統服務費用,不將參加DPPA的客戶群體費用轉嫁給其他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