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土地法》的一個重要點是,家庭不再像2013年《土地法》那樣在第4條中被確定為一種獨立的土地使用人。
相反,法律規定的是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群體。該群體中可以包括家庭成員和個人。
新《土地法》改變了處理方式
新法同時將“土地使用家庭”定義為: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之前,在國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承認土地使用權或受讓土地使用權時,具有婚姻、血緣、收養關係,共同生活並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因此,決定因素不是是否存在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而是是否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
父母創建的土地不會自動為子女產生權利。如果父母自行受讓、被分配土地或獲得土地使用權承認,則土地使用權根據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權利主體設立。
子女與父母同住、在戶口簿上有名字或作為家庭成員,並不會自動產生共同土地使用權。
相反,如果有依據確定子女在該權利設立時也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則必須承認子女的權利。
因此,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家庭土地,所有子女都有份”。
正確理解2024年法律以避免混淆
2024年《土地法》不再以“家庭”作為獨立主體分配新土地,而是規定,根據法律生效前確定的使用土地的家庭,繼續以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群體身份參與土地關係。
同時,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135條、第259條規定,對於屬於家庭使用權的土地,證書應完整記載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成員姓名;這些成員的確定由他們協商一致並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換言之,新法不會將父母的土地重新分配給子女。法律僅確定並承認那些原本就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第101/2024/NĐ-CP號法令規定,對於正在使用土地的家庭,土地登記檔案中必須包含確定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成員的書面文件。
這表明法律標準不是“誰在戶口簿上有名字”,而是誰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
完整記載姓名以明確權利
根據2026年《土地法》修訂草案的信息,建議方向為:若土地有多人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多人共同擁有財產或屬於家庭使用權,則證書必須完整記載所有共同權利人的姓名。
家庭共同土地使用權成員的確定由成員自行協商並承擔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該草案旨在使權利主體透明化,而不是為原本沒有權利的人創設額外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在適用該規定時,需要從以下問題開始:土地使用權是為誰設立的?在當時誰共同擁有權利?
只有在確定權利主體之後,才能確定誰必須在證書上署名。
正確理解這一點將避免兩種不準確的推斷:並非只要是子女就當然對父母的土地享有權利。但也不能僅僅因為以前的紅皮書只寫了父親或母親的名字,就當然否認子女的權利,如果有法律依據證明該人確實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
因此,“家庭紅皮書”的核心問題不是記載多少人的名字,而是正確確定誰擁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