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第24/2012/NĐ-CP號黃金經營法令。新規要求,單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盾及以上時,客戶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方式結算。該法令自10月16日起生效。
法令同時調整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已註冊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外國簽訂珠寶、工藝品黃金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獲國家銀行審議頒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國家銀行每年依據企業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寶工藝品黃金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審議向外資企業頒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
在管理措施上,法令要求建設信息系統,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黃金原料進出口、買賣、使用、庫存數據以及黃金原料交易數據,並按規定連接國家銀行、提供信息。國家銀行將在黃金經營國家管理範圍內,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證與限額及報告規定執行情況等開展檢查監督。
法令還補充科學技術部職責,由其主持並會同國家銀行及有關部門制定公佈珠寶、工藝品黃金和金條國家標準,檢查管理生產、進口和流通環節的計量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黃金經營企業和商業銀行須報告金條生產經營買賣、黃金進出口、黃金原料進口買賣使用庫存、加工及出口合同執行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廢止了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頒發的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條件合格證書,不再作為組織實施相關生產活動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