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第24/2012/NĐ-CP號法令中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若干條款。新法令第4條第10款規定,當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盾及以上,必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方式結算。該法令自10月16日起施行。

此前第232/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非現金支付門檻為2000萬越盾,新法令將其下調至500萬越盾。這意味著個人在同一天內累計買賣黃金達到500萬越盾,就不能再以現金結算。

處罰依據來自第340/2025/NĐ-CP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根據該法令,未按規定通過賬戶支付黃金買賣款項的行為,個人可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罰款;機構實施同一行為罰款加倍,即2000萬至4000萬越盾。

第390/2026/NĐ-CP號法令還修訂了黃金原料進出口及黃金經營管理責任的相關內容。已登記從事首飾金、工藝金生產加工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在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的條件下,可獲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並出口加工產品。

對於外資企業,越南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首飾金及工藝金出口合同的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逐年審議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越南法律設立,登記從事首飾金、工藝金生產加工,且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

法令同時規定,金粉、金溶液、焊料、金鹽、金絲、金管等黃金原料,半成品首飾金,以及用於生產電子元器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的黃金,其進出口依照企業登記證、海關法律及相關專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