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於2026年10月16日簽署第390/2026/NĐ-CP號議定,修訂黃金經營活動管理相關規定。該議定明確,客戶在單日內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議定自簽署當日即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這項非現金支付要求被寫入黃金經營活動管理原則的修訂條款中。議定同時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規定:已登記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業務並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業,可在進口需求與加工合同相符的條件下,獲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

對於外資企業,越南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寶首飾黃金出口合同的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按年審議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越南法律設立、登記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業務,且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

議定還明確了越南國家銀行在檢查、監察金條生產及金條、黃金原料進出口活動方面的職責,以及科技部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等部門制定公佈珠寶首飾黃金和金條國家標準、管理黃金計量質量的責任。從事黃金經營的企業和商業銀行須執行金條生產買賣、黃金進出口、進口黃金原料買賣使用庫存等情況的報告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議定廢止了關於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簽發的珠寶首飾黃金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開展該活動的條件;對於議定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證件申請,國家銀行停止處理並通知相關組織和個人,已繳納的費用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