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修訂黃金經營管理辦法,將黃金買賣必須使用非現金支付的門檻從每日2000萬盾下調至500萬盾。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的第390/2026/Đ-CP號法令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訂對象是此前經第232/2025號法令修改的第24/2012號法令。

修訂後的第4條第10款規定,客戶在同一日內買賣黃金金額達到500萬盾及以上,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按現行金價折算,500萬盾約相當於3分黃金(0.3錢)。此前的第232號法令規定,每日2000萬盾及以上的黃金買賣須通過賬戶支付,新門檻相當於原標準的四分之一。

法令同時修改第4條第7款,明確金飾、工藝品黃金的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不再屬於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但從事這類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仍須遵守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商品標籤、明碼標價、發票憑證、稅務、消防、環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反洗錢等規定。

法令廢除了第24號法令中關於金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的條款。越南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發放的金飾、工藝品黃金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從業條件;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補發申請將停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在原料黃金進出口方面,與外國夥伴簽訂加工合同的金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企業可獲考慮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進口量須與加工合同及產品出口需求相符。外資企業由越南國家銀行按年審核簽發進口許可證,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履行或出口情況。企業須建立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存儲進口原料黃金的進出口、買賣、使用和庫存數據,並按規定連接、提供給越南國家銀行。

法令補充了相關部門職責:越南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學技術部負責制定並公佈金飾、工藝品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並檢查管理流通中黃金的質量和計量。10月16日前已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原料黃金暫進復出許可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