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的第390/2026/ND-CP號法令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訂了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D-CP號法令及第232/2025/ND-CP號法令。新法令第4條第10款規定,單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客戶必須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包括轉賬、二維碼掃描或銀行卡等。此前,根據第232/2025/ND-CP號法令,這一門檻為2000萬越南盾。
新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的許可條件。從事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並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業,可向越南國家銀行申請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前提是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對於外資企業,國家銀行將根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考慮發放年度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據越南法律設立,並註冊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活動。
此外,第390號法令廢除了關於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根據第24號法令,此前由國家銀行頒發的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資格證,在10月16日之後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行業活動的條件。對於10月16日之後提交的新申請、修改、補充或延期申請,將按新法令執行;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檔案,國家銀行將停止處理並通知提交人,已繳納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在管理職責方面,越南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黃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學技術部負責制定並公佈黃金首飾、工藝品及黃金條的國家標準,並對流通中的黃金進行質量、計量檢查和管理。10月16日前已頒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黃金原料臨時進口用於再出口產品的許可證以及進出口配額,繼續有效至期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