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號議定,修改補充2012年第24號黃金經營管理辦法及此前第232號修訂議定。新規將單日買賣黃金須非現金支付的門檻從2000萬盾下調至500萬盾,即交易金額達到500萬盾及以上時,客戶不得使用現金結算。該議定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
按修訂後的第4條第10款,門檻降至原水平的四分之一。相關表述將這一調整與提高黃金交易透明度、公開性的目標相聯繫,並指出其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支付習慣。議定同時取消珠寶、美術金生產加工及買賣活動的全部經營條件規定,該領域不再屬於有條件經營行業,國家銀行此前核發的珠寶、美術金生產資格證一併取消,業者無須再持有該證。
在原料金進出口方面,已登記珠寶、美術金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在原料金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時,向國家銀行申請進口許可證。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金進出口開展檢查監督,並核查許可證、限額、報告及進口原料金買賣使用等規定的執行情況。
議定還要求從事黃金經營的企業和商業銀行報告金條生產買賣、黃金進出口、進口原料金的買賣使用與庫存情況;獲准進口原料金者須報告境外珠寶、美術金加工及出口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按國家銀行和有權機關規定銷售進口原料金的情況。上述報告義務與檢查安排均寫入第390號議定。
越南政府第390/2026號法令修訂黃金管理,規定單日買賣黃金價值500萬越盾以上須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並調整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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