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開始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草案,核心變化是新增“兒童匹配”機制,由主管部門為每個兒童選擇適合的收養人,而非由收養人自行尋找兒童。政府認為,自行尋找可能導致送養方與收養方之間不透明的協議,為非法中介牟利提供機會。
根據草案,匹配時需評估收養人的經濟條件、家庭情況、撫養能力和意願,並與兒童的環境、需求、性別、民族、宗教和語言進行對照。該機制適用於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對於被遺棄兒童,公安機關須在匹配前進行核實。有親生兄弟姐妹的兒童優先安排在同一家庭或同一地方、同一國家的家庭,以保持聯繫。草案還優先保障兒童與親生父母或親屬共同生活,只有在原生家庭無法繼續照顧時才考慮收養;只有在國內找不到合適替代家庭時,才處理兒童被外國人收養事宜。
當天分組討論中,代表阮氏美幸建議禁止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的系統之外的社交媒體上廣告、中介或連接收養交易。她表示,目前沒有具體規定控制社交媒體上的送養和收養活動,而實際上一些自發團體有打著慈善幌子中介牟利的跡象,潛藏買賣兒童風險。她建議社交平臺有責任發現、阻止、刪除違規團體並通知管理部門。代表劉氏翠恆則擔心一些非公立社會救助機構可能利用撫養多名兒童來呼籲慈善、牟利,而照顧條件沒有保障,建議禁止這些機構故意留住兒童、在符合條件時阻礙兒童轉入合適的替代照顧形式。
草案補充規定,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執行非監禁改造、有條件提前假釋或被判徒刑但獲緩刑的人不得收養。尚未清除某些侵犯生命、健康、尊嚴、名譽,非法逮捕、拘留或監禁,亂倫,虐待、折磨親屬等罪名案底的人也不得收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審查時建議明確禁止緩刑人員收養僅適用於考驗期,同時考慮補充曾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兒童被行政處罰的人。
關於收養後監督,草案規定前三年養父母須每六個月報告兒童情況,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檢查、跟蹤。代表劉氏翠恆認為時間太短,且依賴養父母報告難以發現兒童受虐待、剝削的情況。她建議兒童保護或社會工作人員在前三年每六個月直接檢查兒童居住地,之後每年或按風險程度監督至兒童滿18歲。她還建議補充終止收養的依據,即養父母多次被行政處罰或有嚴重虐待、侵害行為並經主管部門確認,而不必等待刑事判決生效。對於被外國人收養的兒童,代表阮氏美幸建議數字化檔案、相關機構數據互通,並加強與接收國合作,以便有虐待、侵害跡象時及時核實。按計劃,國會將於11月2日在會場討論該法案,並預計在本屆會議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