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重點就本法與《土地法》等專門法律的適用範圍劃分提出意見。胡志明市代表武黃銀表示,資產拍賣通常只是資產管理、處置和移交全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以土地使用權為例,組織拍賣前須確定符合條件的土地、完成必要手續、確定起拍價和參與條件;拍賣後還有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交地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步驟。
武黃銀指出,上述流程同時受《資產拍賣法》《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調整,若各法對同一程序步驟規定不同,執行機關可能難以適用。她認為,草案第3條雖規定了優先適用《資產拍賣法》的原則,但尚未分清哪些內容屬於拍賣順序和程序、哪些屬於專門法律管理範圍。她建議,拍賣法應統一規定拍賣組織的原則、順序、程序和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條件;而決定拍賣的權限、受讓條件、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登記與移交等應遵循專門法律。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就優先適用條款提出,草案規定本法與其它法律對拍賣順序和程序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但例外情形可能未涵蓋後頒佈的專門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她建議結合《規範性法律文件頒佈法》中後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明確後頒佈法律對同一拍賣程序另有規定時的適用規則。她還建議在第3條中明確:拍賣法統一調整拍賣流程和程序問題;專門法律調整拍賣組織內容,如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權限、確定起拍價、受讓主體條件、結果審批、付款、登記和資產移交。
對於個人受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拍賣,草案補充規定定金最低為起拍價的20%、最高為50%,以增強參拍者責任、限制高價競拍後棄標影響市場。黎女垂楊認為上限50%過高,建議將最高比例降至30%。她表示,這一水平結合銀行信貸准入機制,既可吸引真正有需求者參與,也有助於提高競拍的參與度和競爭性。
關於過渡條款,草案僅規定四種情形:司法部長頒發的拍賣執業證書的重新頒發與收回;已公開通知的拍賣執業機構選擇;已簽訂的資產拍賣服務合同;資產拍賣委員會組織的拍賣。黎女垂楊指出,這未涵蓋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已繳定金但尚未組織拍賣、已拍賣但未審批結果、已審批但未完成付款或資產交接登記、已籤服務合同且執業機構正在執行等情況。她建議按“已依法完成的工作和程序不再重做”的原則補充過渡規定;對於法律生效前已結束的拍賣,結果審批、合同簽訂履行、拍賣結果取消和違規處理適用現行《資產拍賣法》。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幸建議仔細複核拍賣資產公示規定,包括在拍賣前15天於資產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張貼公告的要求。她認為,規定要求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張貼但未明確回覆時限,可能給拍賣執業機構帶來困難,建議調整以適應信息技術實踐,同時不再強制在紙質報刊刊登拍賣公告,允許採用其他適當技術形式和手段公開信息。她表示,公開信息不僅涉及價格和拍賣順序的透明,還須確保參拍者掌握足夠信息作出決定,尤其房地產的規劃信息可能直接影響中標後的使用目的和資產價值。
阮氏紅幸還建議考慮是否將資產拍賣確定為有條件經營行業,因為該活動尤其是公共資產拍賣具有需要嚴格管理的特殊性。多名代表在討論中強調,收緊規定以防範消極行為是必要的,但每項措施應針對正確對象和行為。對高價競拍後棄標牟利者應嚴肅處理;正常參拍者應獲得公開、平等參與的條件,不承受不必要的額外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