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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 代表關注法律銜接與保證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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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

10月19日國會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提出五組重點,要求明確調整範圍、嚴懲棄標串標、推進線上拍賣並保障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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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集中就本法與《土地法》等專門法律的適用範圍劃分提出意見。有代表指出,土地拍賣僅是資產管理處置鏈條中的一環,若法律間對同一程序規定不一,執行機關可能難以適用。 胡志明市代表武黃銀建議,拍賣法應統一規定拍賣組織的原則、順序、程序和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條件;而決定拍賣的權限、受讓條件、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登記與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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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越南國會主席要求嚴打拍賣串標壓價棄標

    10月19日國會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提出五組重點,要求嚴懲串通壓價、使用“綠軍紅軍”及中標後棄標行為,並推進線上拍賣。

  2. 國會主席要求資產拍賣修法服務反腐

    10月19日國會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提出五組重點,要求明確調整範圍、嚴懲棄標串標、推進線上拍賣並保障公開透明。

    Sài Gòn Giải Phóng 西貢解放報閱讀中文報道 →查看原文 ↗
  3. 國會主席要求嚴懲資產拍賣棄標串標行為

    10月19日國會主席陳青敏在胡志明市代表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要求明確禁止洩露名單、干預選拍賣機構等行為,並建議對棄標或串標者處以6個月至5年禁拍。

  4.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拍賣法、律師法和收養法修訂

    10月19日國會十六屆二次會議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律師法》《收養法》修訂草案;總理要求拍賣規則與房地產市場調控銜接,國會主席要求加重串通壓價、棄標處罰並推進線上拍賣。

  5. 越南國會主席要求嚴打資產拍賣串通壓價

    10月19日國會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要求明確調整範圍,重點打擊串通、壓價、“藍軍紅軍”及棄標,並提高土地拍賣保證金。

    Báo Chính Phủ 政府電子報閱讀中文報道 →查看原文 ↗
  6. 國會代表建議釐清資產拍賣法與專門法邊界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黃玉銀在分組討論中建議明確《資產拍賣法》與《土地法》等專門法調整範圍,統一拍賣程序原則,防止土地使用權拍賣中串標、棄標亂象。

    Báo Chính Phủ 政府電子報閱讀中文報道 →查看原文 ↗
  7. 最近報道

    越南國會討論土地拍賣定金擬提至50%

    10月19日國會小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寧平代表陳文凱關注住宅用地拍賣定金由5%-20%提至20%-50%,稱起拍價20億越盾地塊須備10億越盾定金,或影響實際購房者。

來龍去脈

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集中就本法與《土地法》等專門法律的適用範圍劃分提出意見。有代表指出,土地拍賣僅是資產管理處置鏈條中的一環,若法律間對同一程序規定不一,執行機關可能難以適用。 胡志明市代表武黃銀建議,拍賣法應統一規定拍賣組織的原則、順序、程序和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條件;而決定拍賣的權限、受讓條件、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登記與移交等應遵循專門法律。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則關注第3條優先適用條款與《規範性法律文件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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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

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重點就本法與《土地法》等專門法律的適用範圍劃分提出意見。胡志明市代表武黃銀表示,資產拍賣通常只是資產管理、處置和移交全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以土地使用權為例,組織拍賣前須確定符合條件的土地、完成必要手續、確定起拍價和參與條件;拍賣後還有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交地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步驟。

武黃銀指出,上述流程同時受《資產拍賣法》《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調整,若各法對同一程序步驟規定不同,執行機關可能難以適用。她認為,草案第3條雖規定了優先適用《資產拍賣法》的原則,但尚未分清哪些內容屬於拍賣順序和程序、哪些屬於專門法律管理範圍。她建議,拍賣法應統一規定拍賣組織的原則、順序、程序和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條件;而決定拍賣的權限、受讓條件、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登記與移交等應遵循專門法律。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就優先適用條款提出,草案規定本法與其它法律對拍賣順序和程序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但例外情形可能未涵蓋後頒佈的專門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她建議結合《規範性法律文件頒佈法》中後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明確後頒佈法律對同一拍賣程序另有規定時的適用規則。她還建議在第3條中明確:拍賣法統一調整拍賣流程和程序問題;專門法律調整拍賣組織內容,如將資產交付拍賣的權限、確定起拍價、受讓主體條件、結果審批、付款、登記和資產移交。

對於個人受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拍賣,草案補充規定定金最低為起拍價的20%、最高為50%,以增強參拍者責任、限制高價競拍後棄標影響市場。黎女垂楊認為上限50%過高,建議將最高比例降至30%。她表示,這一水平結合銀行信貸准入機制,既可吸引真正有需求者參與,也有助於提高競拍的參與度和競爭性。

關於過渡條款,草案僅規定四種情形:司法部長頒發的拍賣執業證書的重新頒發與收回;已公開通知的拍賣執業機構選擇;已簽訂的資產拍賣服務合同;資產拍賣委員會組織的拍賣。黎女垂楊指出,這未涵蓋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已繳定金但尚未組織拍賣、已拍賣但未審批結果、已審批但未完成付款或資產交接登記、已籤服務合同且執業機構正在執行等情況。她建議按“已依法完成的工作和程序不再重做”的原則補充過渡規定;對於法律生效前已結束的拍賣,結果審批、合同簽訂履行、拍賣結果取消和違規處理適用現行《資產拍賣法》。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幸建議仔細複核拍賣資產公示規定,包括在拍賣前15天於資產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張貼公告的要求。她認為,規定要求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張貼但未明確回覆時限,可能給拍賣執業機構帶來困難,建議調整以適應信息技術實踐,同時不再強制在紙質報刊刊登拍賣公告,允許採用其他適當技術形式和手段公開信息。她表示,公開信息不僅涉及價格和拍賣順序的透明,還須確保參拍者掌握足夠信息作出決定,尤其房地產的規劃信息可能直接影響中標後的使用目的和資產價值。

阮氏紅幸還建議考慮是否將資產拍賣確定為有條件經營行業,因為該活動尤其是公共資產拍賣具有需要嚴格管理的特殊性。多名代表在討論中強調,收緊規定以防範消極行為是必要的,但每項措施應針對正確對象和行為。對高價競拍後棄標牟利者應嚴肅處理;正常參拍者應獲得公開、平等參與的條件,不承受不必要的額外障礙。

全部報道(7)

2026-10-20

2026-10-19

參考來源6家媒體 · 7篇媒體報道

中文解讀與全文在上方閱讀。以下為已核實、去重的來源資料;核對時可前往越南語或英語原站。

  1. VOV 越南之聲

    Đấu giá đất: "Đặt cọc tới 50%, người mua ở thực có nguy cơ bị gạt khỏi cuộc chơi?"

    核對原文原文
  2. Báo Chính Phủ 政府電子報

    Xác định rõ phạm vi điều chỉnh giữa Luật Đấu giá tài sản với các luật chuyên ngành

    核對原文原文
  3. Báo Chính Phủ 政府電子報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Trần Thanh Mẫn: Chống thông đồng, dìm giá, 'quân xanh, quân đỏ' trong đấu giá tài sản

    核對原文原文
  4. Nhân Dân 人民報

    [Video] Thời sự 24h ngày 19/10/2026: Quốc hội thảo luận về chống thông đồng, dìm giá, bỏ cọc trong đấu giá tài sản

    核對原文原文
  5. Tuổi Trẻ 青年報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Chế tài đủ mạnh để chống tình trạng bỏ cọc, thông đồng, dìm giá trong đấu giá tài s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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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ài Gòn Giải Phóng 西貢解放報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Sửa đổi quy định đấu giá tài sản phải đáp ứng yêu cầu phòng, chống tham nhũng, tiêu c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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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áo Văn Hóa 文化報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Chống thông đồng, dìm giá, bỏ cọc trong đấu giá tài s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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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