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初,T女士(胡志明市的一名教師)被職能部門暫緩出境,理由是她是一家欠稅6400萬越南盾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直到4月25日,T女士才被第十二區稅務局所屬的Cẩm Lệ – Hòa Vang稅務隊取消暫緩出境通知,因為她實際上並不是欠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近期,《青年在線》報道了多起“突然成為董事”的逃稅公司案例,與T女士類似。
錯誤阻止出境,是否需要賠償?
許多人認為,當公務員的錯誤行為給民眾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並且實際損害與造成損害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職能部門應負有賠償責任。
這在許多情況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在暫緩出境以強制繳納欠稅的情況下則不然。
根據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第17條:在強制執行關於稅務管理的行政決定(按照規定暫緩欠稅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出境)違法的情況下,不屬於國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賠償範圍。
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種阻止出境的行為僅在2019年《稅務管理法》和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中有所規定,即在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之後。
由於法律沒有規定,理論上像T女士這樣被錯誤阻止出境的人不能要求發出錯誤阻止出境通知的稅務部門賠償自己的損失。
稅務部門應如何處理才合適?
然而,如果有誠意改正錯誤,該稅務部門仍然可以運用法律自願補償給個人造成的部分損失。
例如,錯誤的稅務部門可以向被“冤枉”阻止出境的人道歉(直接或通過信件)。此外,該稅務部門還可以支付個人因出行、住宿(如果有)、打印材料、發送投訴信等產生的費用。
還需要注意一些相關規定,以避免其他人像T女士一樣突然被阻止出境。
即稅務部門有責任同時向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納稅人發送關於暫緩出境的通知,以便他們在出境前完成納稅義務。
該通知也將在稅務部門的網站上公開發布,以便人們可以輕鬆查閱並主動應對。
從T女士的不幸事件也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現行的《國家賠償責任法》需要修改,補充那些不再符合實際和其他法律的內容。
例如,需要補充國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賠償責任範圍。其中包括暫緩出境以強制執行關於稅務管理的行政決定違法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