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慶省公安廳刑事偵查機關10月20日通報,已對阮國強(Nguyễn Quốc Cường)作出起訴決定、起訴被告並實施臨時拘留,罪名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警方認定,其在飲酒後駕車,導致睏倦、觀察和處置能力下降,構成犯罪要件。

案卷顯示,事件發生在7月20日零時55分左右。阮國強駕駛車牌82H-009.77的汽車行駛在范文同路(Phạm Văn Đồng)靠近得格拉橋(Đăk Bla)路段,變道時未確保安全、未開啟轉向燈,也未注意觀察,迎面撞上正在最內側車道清運垃圾的環衛工人阮進贍(Nguyễn Tiến Thiểm)。

撞擊造成阮進贍身體損傷程度達76%。涉事汽車在撞人後繼續猛烈撞上前方停放的垃圾車尾部。警方調查認定,阮國強的行為嚴重違反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