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慶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10月20日通報,已對一起交通事故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阮國強(Nguyễn Quốc Cường)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罪名提起公訴並實施臨時拘留。該罪名依據越南《刑法》第260條第2款。警方稱,阮國強在駕車前飲酒,導致睏倦、觀察和處置能力下降。

據調查結果,7月20日0時55分左右,阮國強駕駛車牌82H-009.77的汽車行駛在廣慶省範萬同路(Phạm Văn Đồng)Đăk Bla橋附近路段。警方認定,他在變道時未確保安全、未開啟轉向燈且觀察不足,車輛正面撞上正在最內側車道收集垃圾的環衛工人阮進贍(Nguyễn Tiến Thiểm)。

撞擊後,汽車繼續撞上前方停放的垃圾車尾部,該車車牌為82C-035.86。事故造成阮進贍重傷,身體損傷比例被確定為76%。調查機關認定,阮國強的行為嚴重違反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相關規定,已具備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罪的要件。

目前案件由廣慶省公安廳繼續依法調查處理。上述指控和罪名認定來自警方通報,未經法院判決,阮國強依法仍被視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