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慶省公安10月20日通報,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作出起訴案件、起訴被告人的決定,並對阮國成實施臨時羈押。警方對其適用的罪名是《刑法》第260條第2款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認定事由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
據警方通報,事故發生在7月20日零時55分左右。阮國成駕駛車牌82H-009xx的汽車行駛至范文同路、Đăk Bla橋附近路段。警方稱,他在駕車前飲過酒,導致睏倦、觀察和處置情況的能力下降。
警方認定,阮國成在變道時未確保安全,未開啟轉向燈,也未注意觀察,直接撞上正在最內側車道收運垃圾的環衛工N.T.T。撞擊後,汽車又猛烈撞上前方停放的垃圾車82C-035xx車尾。N.T.T身體損傷比例達76%。
調查機關表示,阮國成的行為違反了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已具備《刑法》第260條第2款所定罪名的構成要件。目前案件仍在補充卷宗,由廣慶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繼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