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四次會議議程,聽取政府關於《電力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的呈文,以及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工商部長黎孟雄代表政府陳述草案,委員會主任阮青海報告審查意見。草案共3條,重點涉及投資審批、電價機制、可再生能源和海上風電等五組內容。
黎孟雄表示,修訂源於三方面需要:落實中央和政治局關於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服務兩位數經濟增長的主張;與2024年《電力法》、國會第253/2025/QH15號決議以及規劃、投資、土地等新法銜接;解決第八次電力規劃調整實施和2027至2030年供電保障中暴露的規劃、可再生能源投資和電價權限問題。政府已作兩項調整:電力項目投資主張只優先適用《電力法》這一專門法;不再為緊急電力工程設特殊機制,以保持與建設法統一。
草案提出,部分按已批准規劃實施的電力項目可免於投資主張審批;中標電價為簽訂購電合同的依據,以減少重新談判;補充以公私合作(PPP)方式投資輸電電網。草案還擬完善可再生能源證書市場、海上風電系統,減少電力活動許可證條件並增加豁免情形,完善競爭性電力市場層級,擴大直接購電,並規定逐步減少直至取消不同客戶群之間的電價交叉補貼,同時為弱勢群體補充電費支持機制。
阮青海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修法必要性,認為文件準備充分、具備提交國會審議條件,並認可起草機構吸收此前審查意見的態度。但委員會建議繼續精簡行政手續、疏通投資資源,確保透明、競爭、風險合理分配和國家能源安全,不得留下牟利、腐敗或消極漏洞,也不得產生新的堵點。
審查報告列出八組重點內容。委員會支持對部分規劃內項目免於投資主張審批,但要求明確適用範圍、條件及與土地、森林、海域手續的銜接,避免免掉一道手續卻在其他環節形成新堵點。委員會支持逐步取消電價交叉補貼,但要求區分取消交叉補貼與對貧困戶、政策對象的直接支持,明確對象、資金來源和執行責任,避免電價市場化削弱困難群體的用電可及性。
在電價形成機制上,委員會建議補充原則:電價只能基於合理、合法成本形成,僅服務於電力生產經營、投資效益、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不得把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風險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消費者。對於直接購電機制(DPPA),委員會認為繼續授權政府規定細節並不合適,法律應直接規定電網使用費、備用調度和系統服務費用原則,並承諾不把參與DPPA客戶的成本轉嫁給其他客戶。
在招標選擇投資者方面,委員會贊同中標電價即購電價格和合同期限,但指出同一條款又授權政府規定合同談判,存在內部不一致。委員會建議明確中標電價和合同期限須與招標結果掛鉤,除招標文件已明確規定外不得重新談判基本內容,以遏制低價中標後再要求漲價、滋生“申請—批准”式消極現象。
關於海上風電,阮青海指出該領域潛力大,但2024年《電力法》生效以來尚無項目開工,存在法律障礙。委員會要求本次草案徹底處理基本堵點,明確須進行國防安全審查的情形、項目及股份或出資額轉讓的控制機制,以及勘測費用處理方案,尤其是勘測單位未被選為項目執行方時的處理。委員會還贊同補充可再生能源證書機制,但要求明確法律性質、所有權、轉讓交易機制和登記流程;對小型模塊化核反應堆,委員會基本同意發展方向,但要求明確非國有部門參與條件,與原子能法銜接,且絕不降低核安全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