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審議《住房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方案提出,社會住房購房者在付清房款滿五年並取得產權證書後,仍只能將房屋轉讓給符合社會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該內容目前僅為草案建議,尚未成為生效規定。

與2023年《住房法》的機制相比,草案的顯著變化在於五年期限屆滿後的買家範圍受到限制。按2023年法律,購房者在付清房款滿五年並取得證書後,可按市場機制出售給有需求的人。草案將五年起算點定為付清房款之日,而非交房之日。

草案說明顯示,限制受讓對象意在讓社會住房繼續服務需要住房支持的群體。若一套享受政策優惠建設的住房在特定期限後完全轉入市場,支持效果可能止於首位購房者。不過,有出售需求的業主並不必然出於投機,工作調動、家庭規模變化或需遷往親屬附近,都可能帶來真實的搬遷需求。

在當日下午的討論中,國會代表胡越朝建議考慮為限制轉讓期內因工作調動、居住地變更而必須搬遷者設置機制。他指出,僅按原合同價格出售,可能讓民眾難以籌措新住所的資金。代表黎氏玉玲則指出,草案尚未明確轉售價格的確定原則,建議補充價格、買方條件、檢查與事後核查等內容,併為按2023年《住房法》已購住房和已籤合同設置過渡條款。

對現有社會住房業主而言,目前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如何處理新法生效前已確立的交易。不能從10月22日的建議推斷現有業主的出售權利已發生變化。對準備購房者來說,轉讓可能性應與售價、貸款和位置一併納入長期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