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繼續第二會議期議程,聽取《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呈文及審查報告。該草案按簡化程序起草,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受政府總理委託呈文。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作審查報告,表示委員會同意頒佈該法的必要性,認為卷宗準備齊全、程序合規,草案符合黨和國家主張及憲法,基本確保與相關國際條約兼容。

審查報告指出,這是一部新法,確立多項特殊機制與政策,包括財政優惠、資助和投資規定,直接影響國家預算及組織、個人在多領域的權利義務。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繼續審查,確保法律體系統一,本法只規定原則性問題及國會權限事項,不重複專門法律已有政策;同時更具體評估新政策尤其是國家優惠扶持政策的可行性與影響。委員會還建議審查分權分級規定,涉及全國範圍和國際因素的內容交由政府和各部按權限規定,對地方分權須確保適當可行,並研究補充性別平等和民族政策條款,包括保護女性勞動者和兒童的規定。

就草案六大政策組,委員會基本同意,但建議繼續完善投資優惠,聚焦越南有優勢的文化產業,以創意主體和企業為中心。關於受控試點機制,委員會建議統一規定創意主體,確保覆蓋社區、家庭和手工藝村,不規定不屬於文化產業的療養旅遊優先內容,避免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重疊,並審慎考慮權限、程序、監督和報告機制。關於知識產權出資與評估,委員會同意參照企業、信貸和擔保交易法律,但要求審查知識產權繼續開發方式,並考慮第12條第4款估價師免責規定,若保留須補充檢查與事後監督機制以防串通牟利。

在人力資源方面,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規定,但認為將“優秀藝術家”“人民藝術家”“優秀工匠”“人民工匠”稱號視為滿足第14條第1款學歷要求不合理,因為這些是國家榮譽稱號,不同於教育法規定的培訓水平。委員會建議專任講師規定僅適用於上述稱號獲得者或在文化產業有突出成就的專家,並建立控制機制防止政策牟利;同時考慮擴大職業優惠津貼對象,避免與《教師法》衝突。委員會還建議明確吸引高質量人才和人才重用的政策,研究由政府規定文化產業高質量人才和人才的認定標準與權限。

關於文化工業基礎設施,委員會建議繼續審查創意文化產業園區設立與調整規定,確保與《土地法(修正案)》和《規劃法》統一;審慎考慮對形成和引領文化產業生態的項目免於土地拍賣、招標的投資批准權限,以及剩餘公共資產使用、公私合作模式和公共空間使用規定。關於市場,委員會建議統一作品、核心產品、重點產品或具有越南文化特色產品等概念,明確認定標準。關於財政支持與投資優惠,委員會要求明確信用擔保基金擔保範圍和條件,補充第33條中國防安全條件、事後監督和收回優惠機制,並繼續審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及增值稅退稅規定,確定原則或框架、上限和退稅額,確保與國會本次會議審議的稅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