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提出,簡化行政程序必須與明確監管責任同步推進,避免形成管理漏洞。代表阮清海(Nguyễn Thanh Hải)建議,修訂不應只增加管理工具,還需從按行業管理轉向統一的海域空間治理,並建立清晰的環境風險評估標準,使環評程序的精簡與有效監督並行。

垃圾分類與收運的銜接成為討論焦點。代表陳孟輝(Trần Mạnh Huy)指出,如果居民已分類但收運單位混裝,政策目標就難以實現,因此草案第75、77、78條應明確各環節主體責任。他建議由地方確定須分類的垃圾類別、存放方式和接收單位,並將分類質量納入服務評價與結算依據。代表潘氏垂玲(Phan Thị Thùy Linh)也提到,許多地方存在居民分類後收運時又混裝的情況,建議同步修改規定,使分類路線與收費路線匹配地方實際服務能力。

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代表阮飛雄(Nguyễn Phi Hùng)對草案第28條第1款b項擬刪除“集中居民區”和“生活供水水源”兩項環境敏感標準表示關切,認為這可能縮小須編制環評報告的項目範圍,影響居民健康。他建議保留這兩項標準,並由政府規定具體量化門檻。他還建議在第32條增加對生計、移民安置和文化遺產影響的評估,並要求項目方和審批機構公開對公眾意見採納與否的說明。

關於碳市場,代表阮氏金釵(Nguyễn Thị Kim Thoa)建議明確減排量的測量、確認和碳信用簽發權限,統一相關術語,確保可交易的碳信用反映真實減排結果。她強調,購買碳信用不能替代企業處理廢水、廢物的責任。她還支持將2%的預算總支出用於環境保護,但要求資金分配公開、有重點,優先用於垃圾收集處理和汙染治理。